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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名少年偷走手机店89部手机,事后发视频炫耀 店主:警方抓了又放了,还有40部手机未被追回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7 09:59:00    

近日,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一家手机店店主杨先生向媒体反映,4月7日凌晨,他的手机店被4名少年光顾,店内89部手机被盗。警方迅速出击,当天便将4名嫌疑人抓获,然而,由于4人均未满16周岁,警方在进行口头教育后将他们释放。目前,杨先生仍有40部手机未被追回,损失约17.8万元。

据杨先生介绍,他在黑山县黑山镇经营这家手机店已有多年。4月7日凌晨3时许,监控画面显示,4名少年熟练地撬开卷帘门,进入店内。他们分工明确,一人负责破坏手机展示柜的锁,一人则找来砖块试图砸碎展示柜玻璃,随后将店内89部手机席卷一空。当天清晨,杨先生接到同行通知后,立即前往店铺查看,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。

警方迅速展开侦破工作,当天11时许,刑侦大队和侦查中心民警在沈阳市内将4名逃窜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,并成功追缴50余部手机。但让杨先生无奈的是,仍有40部手机不知去向。

杨先生表示,他后来得知这4名少年知道自己未满16岁,即便犯罪也不用承担太多责任,所以行事肆无忌惮。更让人气愤的是,其中一名少年在盗窃得手后,还录制了炫耀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上。

事发后,杨先生通过与辽宁省内其他受害者交流发现,这些未满16周岁的少年通过网络联系,组成团伙流窜作案,作案目标包括手机店、烟酒店、地下车库等。“警方联系过这些孩子的家长,可家长根本不管,那我们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?”杨先生无奈地说。

4月15日,记者就此事联系黑山镇派出所核实,工作人员表示需由相关领导回复,截至发稿,尚未得到回应。
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,不予刑事处罚,但可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管教,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同时,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,可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。对于店主的经济损失,根据《民法典》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,店主可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,通过法院诉讼解决。

来源:大风新闻、上游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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